國土資源部對需報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的城市范圍重新進行了調整,國務院上收22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權。據了解,除原規定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84個城市外,自2011年起,新增了秦皇島、鎮江等22市。其中,廣東新增江門、惠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6市,加上原來4市,我省須上報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的市達到10個。
據了解,除原規定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84個城市外,自2011年起,新增了秦皇島、鎮江、南通、揚州、泰州、嘉興、紹興、臺州、溫州、馬鞍山、德州、東營、威海、南陽、江門、惠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桂林以及三亞。
按照國土部要求,22個新增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也需每年一次性報國務院批準。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務院上收22城市的建設用地審批權的背景是上收了這22個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
該負責人介紹,由于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國務院可以通過增加或者減少土地供應,來調控宏觀經濟。上收建設用地審批權就是嚴格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以達到保護耕地的效果。
對于業內有解讀稱收緊“地根”意指調控樓市,該負責人介紹,建設用地指標每年初就會下達,因此每年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上報國務院批準并不會對樓市供地造成影響。(來源:南方日報)